東海大學管理學院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學分抵免施行細則
民國90年04月20日班務會議通過
民國96年11月21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7年11月18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0年05月11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1年04月30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1年11月22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3年05月06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8年09月24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9年09月09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年04月27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年08月19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年12月14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
本施行細則,係依據『東海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制訂。 |
第二條 |
曾於教育部認可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就讀碩士以上相關課程或學分班者,可提出申請。 |
第三條 |
抵免科目之規定如下: 一、 本校管理學院研究所或碩士學分班,學業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始可申請抵免「部分必修」、「選修」課程。 二、 本校他院或他校之研究所或碩士學分班,學業成績達 90 分以上者,始可申請抵免「部分必修」、「選修」課程。 三、 隨班附讀本班課程者,學業成績及格者,始可申請抵免「必修」、「部分必修」、「選修」課程。 |
第四條 |
符合第三條第一款至與第三款抵免科目之規定,合計抵免總學分以 6 學分為上限,其中第三款修習他校者,至多抵免 3 學分。隨班附讀本班課程者,至多認列9學分(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之前已修課程者,合計至多認列14學分)。 |
第五條 |
抵免科目學分數不同時之處理原則:抵免科目學分數須需大於本班規定,如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較少學分登記。 |
第六條 |
有關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學當學期報到後至加退選截止日前辦理。申請辦理學分抵免以一次為限。逾期者視為自動放棄。 |
第七條 |
本班學分抵免,須經班主任初審後送註冊組複核,經教務長核定後,酌予抵免。 |
第八條 |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班班務會議決議為之或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九條 |
本施行細則經班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