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分抵免
民國90年04月20日班務會議通過
民國96年11月21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7年11月18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0年05月11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1年04月30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1年11月22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3年05月06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8年09月24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9年09月09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年04月27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年08月19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年12月14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2年9月19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 本施行細則,係依據『東海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制訂。 |
第二條 |
隨班附讀本班之課程且學業成績及格者,始可申請抵免畢業學分。 |
第三條 | 抵免科目學分數不同時之處理原則:抵免科目學分數須需大於本班規定,如以多抵少者,抵免後以較少學分登記。 |
第四條 | 有關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學當學期報到後至加退選截止日前辦理。申請辦理學分抵免以一次為限。逾期者視為自動放棄。 |
第五條 |
本班學分抵免,須經班主任初審後送註冊組複核,經教務長核定後,酌予抵免。 |
第六條 |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班班務會議決議為之或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七條 | 本施行細則經班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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