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EMBA

法規專區

東海大學管理學院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則

民國961121日班務會議通過

民國980423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81208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91130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00511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10430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10430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21126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50426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51126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60627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80417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90414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90505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0309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0316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0427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0504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0511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0819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0824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1214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10113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10419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10503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11213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20110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20425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20501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20502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2919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21003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東海大學學則」及「東海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訂定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以下簡稱本班)修業規則。

第二章 修業辦法

第二條 本班研究生之修業年限為26年。

第三條 本班研究生之畢業學分不得少於39學分(含碩士論文或專業報告6學分)。

第四條 先修課程:經濟學觀念與應用、會計學觀念與應用;不計入畢業學分。

一、研究所、大學、二技、四技、二專、三專、五專(須為專四、五) 修過「經濟學/個體經濟學/總體經濟學」、「會計學/初級會計學」,各科達3學分且成績及格者(60),方可免修。

二、情況特殊者,由班主任召集相關委員裁量。

三、未補修及格前,不得參加學位考試。

第五條 畢業學分認定

一、本班所開之必、選修課程,始得列入畢業學分。

二、本班畢業學分至多認列博雅課程6學分

第六條 本班研究生應修滿規定之畢業學分,且通過學位考試,始能畢業。

第七條 修習學分之必修、部分必修、選修課程及論文學分若有變更,以當年度入學之「碩士班必選修科目表」為依據。

第八條 一、以同等學力申請於本班隨班附讀者,其資格之認定,應依「大學入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辦理。

二、以下列身份申請者,須經班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三章 學位考試

第九條  一、本班研究生應依自己的研究領域與興趣,商請指導教授,以本院專任助理教授()以上為原則,並送交指導同意函。送交指導同意函3個月後,始得申請學位考試。

        二、自105學年度起,畢業同學需完成碩士論文(含管理專業實務報告),以滿足畢業要求。管理專業實務報告之認定基準、資料形式、內容項目等另訂辦法規定之。

三、研究生學位論文若專業領域不符經檢核屬實,該指導教授應負相關責任,一年內不得指導新進之研究生。

四、研究生通過學位論文考試後,於離校前必須繳交論文原創性比對結果,論文原創性比對相似度比率不得超過20%,並上傳論文至國家圖書館網站,通過審查者始得辦理離校。

第十條  一、研究生得商請兩位指導教師共同指導,其論文撰寫細節部份,由指導教授決定之。

二、本班研究生須於學位考試至少一個月前提送學位論文或專業報告之專業領域檢核表,經指導教授確認題目合理性後,再經班務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後續學位考試。

第十一條 一、本院教師指導本班研究生每屆至多以12名學生為限(依入學學級區分);且指導CEO組或企業二代組學生,每屆以每組5名為限。

                  二、指導學生人數的計算,不論是單指導或共同指導,都認列為1名。

第十二條 學位考試申請日程依教務處公告辦理。逾期未完成學位考試者,須延畢一學期。學位考試成績,第一學期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第二學期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送交;逾期未送交者,以學位考試一次不及格論。

第十三條 本班學位考試以二年級下學期為原則,應有四學期註冊紀錄,並修畢本班規定之應修課程與學分(含當學期),始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四人,單一指導教授以三人為限,共同指導教授以四人為限,每位學生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費用以實際考試委員人數支付,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

第十四條 學位考試委員之聘請及相關規定,依照「東海大學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辦理。

第十五條 有關碩士學位考試通過後,研究生當學期如未能完成應修學分數,依照「東海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第二條規定,其學位考試成績准予保留一年。

 

第四章 更換指導教授原則

第十六條 本班研究生如需要更換指導教授,應先找到新的指導教授,並經班主任同意。研究生之論文或專業報告若採用原指導教授提供之構想或研究成果時,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規則經本班班務暨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東海大學管理學院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開課原則

民國102年04月29日課程委員會通過
民國103年05月06日課程委員會修訂
民國105年04月26日課程委員會修訂
民國106年05月16日課程委員會修訂
民國108年03月11日課程委員會修訂
民國108年04月17日課程委員會修訂
民國108年09月24日課程委員會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教學品質及合理教學負荷,特制定「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開課原則」。

第二條 

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簡稱本班)開課學分限制:

(一) 每位專任教師,在本班全學年開課總學分最高以六學分為限(含CEO組)。新增設之博雅課程不計入開課總時數累計。

(二) 擔任本院院長及本班主任之行政職,需支援以下課程:

1. 公司經營治理與企業倫理專題(演講課程);

2. 境外課程與海外企業參訪;

3. 兩岸EMBA交流課程;

4. 不支鐘點費之課程。

5. 以上1至4項課程,將不計入開課總時數累計。

(三) 若有特殊情形,由院長、班主任裁定之。

第三條 

本班開課基準人數,部分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至少15人(含);如有特殊情形則需提案申請,經課程委員會討論決議之。

第四條 

本班選課人數上限:

(一) 必修課程:每班人數上限為 60 人。

(二) 部分必修課程:每班上限人數40人,經由授課老師同意可以增加選修人數至55人。

(三) 每班上限人數30人,經由授課老師同意可以增加選修人數至45人。

(四) 若有修課人數超過上限者,由院長、班主任裁定之。

第五條 

本班課程調整機制:

(一)部分必修課程:連續二年平均選課人數未達開課門檻,則該課程更換任課老師。

(二)選修課程:連續二年平均選課人數未達開課門檻,則該課程予以停開。

第六條 

本班任課教師除依教務處規定上傳授課大綱外,須於期中考週(1-9週)、期末考週(10-18週)繳交講義 (限個人撰寫之專書、簡報、講義及補充教材等)至系辦存查、審查。

第七條 

本原則經課程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


東海大學管理學院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選課規定

民國921115日班務會議通過

民國980423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81208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00511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10430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11122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20429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30506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5年04月26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8年03月11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8年04月17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年04月27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年08月19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年12月14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1年04月19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1年12月13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2年9月19日班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三條 畢業學分之博雅課程至多不得超過6學分,博雅課程內容如下:

上述第一款至第四款,每款至多認列3學分。

第四條 部分必修課程,若需跨年級修習,須經授課教師同意。

 

第五條 本規定經班務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