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組織

研聯會

章程

第一章
第 一 條:本會全名為「私立東海大學EMBA研究生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須對全體會員負責,並受校方內各行政部門及班主任之督導。
第 三 條:會員資格:符合左列條件之一者,得為本會會員。
         1.依據學籍記錄,現為東海大學EMBA學生者。
         2.已畢業之EMBA學生。
         3.經大會及班主任認可之人士,得邀請為榮譽會員。
第 四 條:本會會址為東海大學EMBA辦公室。
第 五 條:本會之宗旨:
         1.作為本班學生與老師及行政部門溝通之橋樑。
         2.加強班內同學相互間的感情及互助合作之精神。
         3.促進會員對知識之吸取及理論與實務之整合。
         4.協助並建立同學間之學業進步及學術風氣。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
第 六 條:會員得以利用本會之溝通管道,與校方行政部門及老師溝通意見。
第 七 條: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 八 條:會員得以借閱屬於EMBA之圖書資料。
第 九 條:會員得以選舉、罷免會長。
第 十 條:對於本會之財務狀況,會員有監督之權。
第十一條:對於大會之決議,會員有創制、複決之權。
 
第三章 會員之義務
第十二條: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並運用創制、複決之權增訂或修改決議案條文。
第十三條:繳納本會之會費,並監督會費之運用。
第十四條:支援本會各項活動。
第十五條:接受或擔任本會委託之事務或職務。
第十六條:參與本會所指派之對外活動,並全力爭取榮譽。
第十七條:協助本會維護各種財產。
第十八條:督導本學會之各項活動、行政、及決策,並提出興革之具體建議。
第十九條:會員有參加會員大會之義務。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 二十 條:會員大會依本章程之規定,為本會之最高權利機構。
第二十一條:符合左列條件之一者,得參加會員大會。
      1.本會之會員。
      2.班主任及校方代表。
      3.本班老師及校方各級行政人員。
      4.班主任或本會邀請之其他人員。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1.選舉及罷免本會之會長。
      2.修改組織之章程。
      3.聽取、檢討、並質詢有關本會之各項活動、行政、及決策。
      4.討論、審核、及訂定決議案。
      5.修改或廢止以往之會員大會決議案。
      6.監督、審核、並質詢本會之預算案及財務況狀。
      7.通過會長提出之幹部任命案。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由本會會長召集之。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並可由班主任或會長於特殊情況召開臨時會。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於左列狀況之一時,得召開臨時會。
      1.依本章程之規定,應補選會長、副會長時。
      2.校方行政部門更動決議、命令或章程,迫使本章程須立即修正時。
      3.本會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聯署要求召集時。
      4.班主任或校方行政部門認為有召開之必要時。
第二十六條:議事規則
      第一款:會員大會之議程由本會執行長排定之。
      第二款:會員大會之議程須包含下列項目:
                1.施政報告。
                2.財務報告。
                3.施政、財務報告質詢。
      第三款:除罷免案外,其他任何提案之表決,均以超過實到人數二分之一為通過之標準。
      第四款:罷免案須由會員二十人以上聯署提議,方得召開會員大會討論,並須經辯論程序及表決人數三分之二通過方可成立。
      第五款:章程未規定之會議程序及議事規則,以內政部頒行之「議事規則」及本班之往例為之。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時間、地點由會長訂之。
第二十八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會員大會之決議無效。
     1.與中華民國之法律、命令牴觸時。
     2.與東海大學組織章程牴觸時。
     3.與校方行政部門之決議案或行政命令牴觸時。
     4.與EMBA行政會議之決議牴觸時。
     5.與班主任之命令牴觸時。

第五章 會長
第二十九條:會長對內負責推動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 三十 條:會長之職權:
      1.依本章程之規定,組織幹部內閣。
      2.監督、協調、及指派各處,推行會務及活動。
      3.依章程及現實狀況,作成重大決策,並處理本會平常之行政事務。
      4.代表本會與其他校內外學生團體及校方行政部門進行協調、溝通工作。
      5.確實執行及監督幹部,執行校方行政部門及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第三十一條:會長被選舉資格如左:
      1.為本會會員。
      2.自願競選者。
      3.由三人以上提名者。
第三十二條:會長當選之資格如左:
      1.提名方式合于本章程第三十一條。
      2.得票在所有候選人中最高者。
第三十三條:會長于每學年度最後一次會員大會時交接。
第三十四條: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三十五條:會缺任時,由副會長代行職權。若會長、副會長均缺任時,由執行長代行職權。
第三十六條:會長候選人當選後,應於交接之同時,提出其幹部名單,並經由會員大會通過始可生效。
     
第六章 組織
第三十七條:本會組織(以下簡稱本組織),根據本會實際工作需要定之。如有增刪之必要,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修改本組織章程案方可行使。但因活動或其他事故所設之臨時組織不在此限。
第三十八條:本組織(包括會長)之職權,行動、及決議,不得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東海大學組織章程,校方行政部門決議,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及班主任之命令。
第三十九條:本組織之組織圖如下:

第 四十 條:執行長及各處幹部,須由會長任命,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一條:重大決策及活動,由會長召開幹部會議決定之。
第四十五條:管理研究處之職責:
        1.舉辦各項演講活動及學術研討會。
        2.提供各種管理性學術研究。
        3.記錄並整理各項演講及研討會之內容及編目。
第四十六條:公關處之職責:
     對外聯合與本會有關之各種機構,並與其在平時維持良好關係。
第四十七條:服務處之職責:
        1.各活動場地器材之準備。
        2.支援各處工作。
第四十八條:財務處:
        第一款:財務處須設二人,一人負責出納,一人負責帳目。
        第二款:財務處直接受會長命令進行出納事宜,不受執行長及各處命令。
        第三款:財務處之帳目須有收據或統一發票為憑。
        第四款:財務處須定期公開帳目,並接受會員大會或班主任之抽檢。
        第五款:財務處之職責:
         1.審核、並增刪各項活動之預算。
         2.監督各出納項目之使用。
         3.作成帳策,以備稽查。
         4.查核本會之資產,及移交工作。
第四十九條:系友處之職責:
        1.會員資料之建檔。
        2.負責與會員間之連繫工作。
第 五十 條:活動之策劃及執行時,各處間工作之漏失或重疊不清部份,由執行長協調及裁決。日常行政事務之執行時,各處間工作之漏失或重疊不清部份,由會長協調及裁決。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之條文與中華民國法律、東海大學組織章程及校方行政部門之決議案牴觸時,本章程之條文無效。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須由本會會員五分之一或執行長提案,於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始可生效。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規定之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得以會員大會之決議案為之。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實施。
第五十五條:非修改本章程之會員大會決議案及本會之行政命令與本章程牴觸時,該項決議及命令無效。
*2000年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