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組織

校友會

創立沿革

‧1955年 東海大學創立
‧1979年 東海大學管理學院企業講座成立
‧1982年 東海大學管理學院管理研究所創立
‧1999年 東海大學管理學院EMBA創立
‧2000年 管理學院EMBA研究生聯誼會創立
‧2005年 東海大學管研經理人協會創立
‧2013年 管研經理人協會正式更名為EMBA校友會
‧2014年 蔡國洲榮譽理事長獲頒傑出校友殊榮,捐助名師講座、校舍修繕,開啟返校設館希望之路
‧2017年12月16日 校友會與研聯會合作,校友熱烈響應捐助,全國唯一東海大學EMBA 校友會館正式啟用

歷屆理事長
2005 邱紹楨/89級(管硏經理人協會)
2006 朱松竹/91級
2007 蔡炳輝/92級
2008 蔡炳輝/92級
2009 楊烱棠/93級
2010 許震唐/94級
2011 蔡曜竹/95級
2012 林長瑞/96級
2013 楊錦勝/97級(正名:EMBA校友會)
2014 卓昭同/98級
2015 馬雅芬/99級
2016 林逸倫/100級
2017 陳建財/101級
2018 鄭璧彬/102級
2019 吳樹曜/103級
2020 王玉雲/104級
2021 劉品辰/105級 
2022 盧智源/106級
(以上恕略尊稱)
註:
一.為因應校友會前身「管研經理人協會」及正名「EMBA校友會」屆別差異,故以年度排序。
二.校友會前身期間,因年度調整年中到年初,故炳輝理事長跨越兩個年份任期。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臺中市東海大學EMBA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絡感情、團結互助、   發揚母校精神、並協助東海大學EMBA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東海大學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辦公室地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聯繫校友情誼,發揮東海精神,結合校友事業,團結互助合作。
       二、舉辦企業經營講座,協助校友發展事業。 
       三、以校友會的力量適時協助母校發展發揚校譽。  
       四、以完備的校友資訊網路,提供會員就業、創業及績優廠商等互助服務。
       五、表揚傑出校友。
       六、社會公益服務,關懷弱勢團體。
       七、加強兩岸國際交流及產、官、學合作。
       八、提供產學發展資訊及企經顧問查詢。
       九、承接企業及政府委辦之企經管研究計畫,創造商機以回饋會員。
       十、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務。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基本(常年)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凡曾就讀東海大學經營管理學院碩士學程各組別,且領有畢業證書者,填立入會資料並按年度繳交常年會費者。
       二、永久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曾就讀東海大學經營管理學院碩士學程各組別,且領有畢業證書,願意共同推行校友會理念,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永久會員會費者。
       三、榮譽會員:凡曾任職於東海大學EMBA之教職員,經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或永久會員費後,為本會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業務推廣之團體或個人,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七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第十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溝,並於會員(會員大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本會組織系統依各屆運作需求彈性調整之。
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三至二十五人、監事三至八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長就理事會選舉一人擔任之,理事長對內總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得增任數名副理事長,依下屆理事長序為第一副理事長、第二任理事長,第二副理事長人選應於在任理事長期間當年十月份之前選定,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
第三十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前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仟元。
         二、常年會費:年費新台幣壹仟元。
         三、永久會員費:來源有二,且終身免再繳交常年會費。
             1.已符合常年會員資格,再繳納捌千元者。
             2.入會時一次繳納壹萬元者。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三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請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EMBA屬因應時代而建立之特殊學制,本會係依法登記之獨立社團法人,非屬任何他會之區域分會或支會。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本會98年11月8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其他事項:102年1月20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107年1月6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組織圖